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所得稅,特別整理以往常見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事項及影響納稅義務人重大權益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1.
(1)營利事業填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時,常有行業代號誤填或未按最新行業代號填寫之情形。
(2)漏報營業收入。例如: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該外銷貨物收入列入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3)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補助款等。
(4)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漏未申報其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5)預收款項(如預收貨款、預收工程款)已實現而漏未轉列收入。
(6)各項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或債務,逾請求權時效仍尚未給付者,漏未轉列為時效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
(7)列報派駐海外關係企業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有關活動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相對收入,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8)將家庭消費支出或為員工投保個人壽險之保險費,誤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9)呆帳損失未能提示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10)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及郵政機關之禮券列報交際費,雖取具合法憑證,惟未能證明與業務有關,不得列報。
(11)加班誤餐費列報於其他費用項下,應併入伙食費據以計算是否超限。
(12)投資損失必須是已實現者,亦即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證明文件,始可列報損失。
(13)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始可列報,其僅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
(14)營利事業若符合規定得以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者,各期虧損數應先扣除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再自全年所得額中扣除。
(15)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始繳納應納稅款,雖不加徵滯納金,但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2.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部分:
(1)營利事業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已接獲上年度之核定通知書,則本期申報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餘額應調整與上年度核定之股東可扣抵稅額期末金額相符,以免造成短、溢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形。
(2)稅額扣抵比率應依規定計算,以免造成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
3.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
(1)如有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短漏報所得,致稅後純益同步發生短漏情形者,應於本次申報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自行調整加計「短漏報100年度所得之稅後純益」,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2)「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實際彌補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即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
(3)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4)非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減除項目,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項下之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101年度結算申報書格式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營所稅專區),請營利事業提早辦理申報或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以免等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李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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