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產贈與稅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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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最近想要贈送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姊姊,詢問國稅局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免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所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必須贈受雙方為配偶或直系血親才有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如父母贈與子女或祖父母贈與孫子女方可適用。贈受雙方為兄弟姐妹或婆媳關係則不適用該項免稅規定,故黃先生贈與其姊公共設施保留地不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之免徵贈與稅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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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姐最近為長輩辦理後事,實際喪葬費支出金額大於遺產稅規定之扣除額123萬元,詢問國稅局可否按實際支出單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被繼承人喪葬費用之扣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附相關支出證明文件,採定額扣除,故不得再按實際支出全數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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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於109年2月贈與土地給母親,後來母親109年10月過世,父親也在今(110)年8月過世,現在要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此筆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是否要併入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是如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有關王君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王君母親)之土地,其母親既先於父親死亡,則配偶關係於其父親死亡前已消滅,其母親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身分,故該贈與之土地,免併入其父親之遺產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0-12 更新日期:2021-10-12 點閱次數: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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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務,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進一歩表示,婚嫁時是指婚前或婚後6個月內贈與的資產才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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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王小姐來電詢問,其配偶因發生意外往生,遺有1位10歲未成年子女,申報配偶遺產稅時該名未成年子女之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規定:「……所稱距屆滿成年之年數,不滿1年或餘數不滿1年者,以1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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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擴大優質便民措施、提供有感服務,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服務自110年9月1日起由國稅稽徵機關擔任單一回復窗口,並提供線上申辦、線上查詢進度、電子郵件通知領取及線上下載等服務,以減少民眾奔波辦理之辛勞,及解決無法確認受理查詢機構是否已全部回復或重複再執行查詢同一被繼承人作業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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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張先生來電詢問,兒子向其購買房地,有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全額價款,是否還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視同贈與,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均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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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先生最近委託代書代為申報蔡奶奶之遺產稅,並支付一筆代書費,詢問國稅局該代書費是否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執行遺囑及遺產管理的直接必要費用,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的要件,必須是被繼承人遺囑指定或由親屬會議選定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所支付的費用,才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於繼承人自行找會計師、律師或代書代為處理遺產或申報遺產稅,是繼承人為自己之權益所為作為,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不符,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故蔡先生所支付之代書費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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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該局指出,因民法有關應繼分之規定,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甲死亡時僅遺有1筆土地(持分全),其繼承人有配偶乙、子女A及B共3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遺產應繼分由配偶乙與子女A及B平均各為3分之1,但經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土地由乙、A各取得持分5分之1、B取得持分5分之3,雖繼承人B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惟仍屬繼承人間之協議,不因協議分割結果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問題。
  該局呼籲繼承人間辦理分割遺產若仍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稽徵機關詢問,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9-07 更新日期:2021-09-06 點閱次數: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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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面對親人離世,忍痛處理後事之餘,尚需申報遺產稅及辦理遺產繼承。為讓民眾辦理更加便捷,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於110年9月1日起試辦「不動產繼承案件地方稅線上查欠」及「線上查驗繼承贈與登記資料」,民眾只要到地政事務所,就可辦好遺產及不動產贈與過戶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說明,現行民眾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前,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繳清)證明書或不計遺產總額證明書,並持至任一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辦理查欠,查無欠繳地價稅及房屋稅才能辦理繼承登記,民眾因此耗時於國稅局和地方稅務局往返奔波。自110年9月1日起,民眾臨櫃或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相關不動產申報資料就會自動介接至地方稅務局,由地方稅務局進行線上查欠,如查欠結果為「無欠繳地方稅」者,系統會將查欠結果及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電子檔傳送至地政機關,民眾即可直接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領取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繳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即可以自然人憑證、全民健康保險卡、行動憑證或繼承人身分證字號加證明書編號,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繼承案件地方稅線上查欠」查詢有無欠繳地方稅。確認無欠稅,就可放心去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若查欠結果為「無法線上查欠,請親洽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者,則申報人仍須持上揭證明書至地方稅務局臨櫃查欠,再至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該分局補充說明,本次試辦作業,除不動產繼承移轉案件外,亦納入不動產贈與移轉案件,試辦服務範圍目前僅以繼承及贈與坐落臺中市之土地及房屋,民眾如有需要,歡迎多加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李昱佳   電話:(05)5345573轉105         

發布日期:110-09-06 更新日期:11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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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利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及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均已提供跨機關查詢金融遺產便民服務,為使服務更精進,自110年9月1日起,查得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統一由國稅局單一窗口回復。
  該局說明,提供查詢金融遺產資料服務以來,因金融遺產資料無統一管理機構,須由各家金融機構將查得之金融遺產資料分別郵寄給申請人,耗費金融機構之人力及郵資成本,亦增加申請人整理金融遺產資料之複雜度。財政部為解決此問題,提供更精進的服務,整合國稅局及金融機構作業系統,協調金融機構將查得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匯回國稅局,統一由國稅局擔任回復窗口。
  該局指出,自110年9月1日起民眾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將統一由國稅局提供,民眾可選擇由國稅局掛號寄送,或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於申請後30個工作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等下載被繼承人包含金融遺產之財產資料。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可以查詢之金融遺產種類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及信用卡債務等,有需要的民眾可以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檯辦理。
(聯絡人:審查二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7)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31 更新日期:2021-08-31 點閱次數: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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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有部分繼承人無法回國,未經全部繼承人同意,可以用被繼承人遺產中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嗎?
       該局說明,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遺產中的存款實質上等同現金,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惟被繼承人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若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時,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向該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案經核定應納遺產稅額新臺幣(下同)120萬元,A君死亡時遺有銀行存款200萬元,其繼承人為配偶甲君與子女乙、丙及丁君等4人,其中丁君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暫時無法回國,所以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之同意書。該局遂按前揭規定,以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要件,輔導繼承人甲君與其子女乙及丙君(應繼分計3/4)共同申請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經該局核發相當於遺產稅額120萬元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讓繼承人得以順利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納稅款事宜。
       該局提醒,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之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存款繳納申請書),請民眾多加利用,安全又便利。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24 更新日期:2021-08-23 點閱次數: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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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核屬贈與行為,若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加計同年度內各次贈與金額,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者,應主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是民眾以要保人身分投保之保單,倘經變更要保人,乃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經他人允受,核屬贈與行為,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間以本人為要保人購買多張保單,並持續繳納保費多年,嗣於105年間因故變更保單之要保人為其子,即是將105年以前繳納保險費累積之權利價值無償讓與其子,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且該等保單價值合計已逾贈與稅免稅額,甲君未依同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核定贈與總額1,800萬元,經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核課贈與稅額158萬元,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單具有財產價值,民眾如有變更以本人為要保人之保單,應特別留意相關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7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24 更新日期:2021-08-23 點閱次數: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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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如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位繼承人可自遺產總額減列扣除額,以110年為例,每人扣除額為50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果親等近者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可扣除之數額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另依序有4類繼承人,其中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各種不同的親等,由近而遠親等為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以親等近者為先。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扣除50萬元(110年標準),但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方式,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親等近者如全部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時,可減除之繼承人扣除額最高係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如被繼承人甲之子女3人全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由孫子女A、B、C、D、E、F等6人繼承,則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為150萬元(3人×50萬元),而非300萬元(6人×5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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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之寺廟,縱然該寺廟已向內政部立案登記,仍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對象須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主要為:
    一、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二、其章程中明訂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識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
    三、捐贈人及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五、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六、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核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捐贈財產予寺廟團體時,不論該寺廟為財團法人或非財團法人,如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或須取具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完稅證明書才能辦理移轉登記,均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不計入贈與總額之捐贈財產,宜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另贈與稅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贈與稅)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聯絡人:審查二科贈與稅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8-16 更新日期:2021-08-16 點閱次數: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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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最近不少民眾詢問結婚時,父、母所贈與之財物要不要課徵贈與稅。該所指出,父、母每年除了各自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另可各自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以內,免課贈與稅。

該所舉例說明,假設兒子110年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兒子,除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婚嫁所贈與之財物,因此父母之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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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其繼承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人請領之保險金及領取之特別補償金,依據財政部90年2月14日台財保字第0890073240號函釋,非屬受害人之遺產,免予計入受害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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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日前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於108年將名下農地贈與自己的2個兒子,各持分1/2,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日起受列管5年。惟其中1子欲於該列管5年期間內,出售其受贈持分農地,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受贈後所移轉持分補徵?
該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受贈人分別共有,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倘受贈人之一欲於5年列管期間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如該受贈人可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之分管契約或已就出售部分依法分割,國稅局得僅就其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針對民眾的問題,其子受贈農地部分,該農地如已依法分割或提出全部共有人簽章之分管契約,國稅局將僅就其子所移轉持分追繳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怡如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06

發布日期:110-08-04 更新日期:1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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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被繼承人之遺產留有存款,繼承人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惟繼承人間因故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繼承之存款繳納,可依前開規定,按多數決方式申請以繼承之存款繳納遺產稅,以避免逾期繳納稅款而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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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王小姐來電詢問:日前配偶死亡,配偶之父母健在,申報遺產稅時,是否可以申報父母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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