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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務,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進一歩表示,婚嫁時是指婚前或婚後6個月內贈與的資產才符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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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虎尾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廖碧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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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10-11 更新日期:2021-10-11 點閱次數:381
截取部分內文: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子女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父母每年除每人的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於子女結婚前後,還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此時選擇以跨年度規劃子女婚嫁贈與將會最節稅。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5337323 撰稿人:傅素綢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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