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北區國稅局表示,因考量採會員制銷售之行業日益增多,且配合電子商務之推展,為擴大電子發票(即利用網際網路方式開立統一發票)之使用,財政部於日前修訂了「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自今(98)年10月15日起生效,取消原僅限網路、型錄或電視購物頻道業者可申請開立電子發票給非營業人(即一般消費者)之行業別限制。

 

營業人只要可掌握消費者姓名、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等聯絡方式,及寄送地址等基本資料,並準備保證金,均可向稽徵機關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可大幅節省營業人使用紙本統一發票之成本。

 

營業人與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之保證金亦由新台幣200萬元,調降為100萬元。

該局說明,本次作業要點除前項修正外,針對只接收及退回,不開立電子發票之買方營業人,也提供簡化認證機制,營業人不須使用工商憑證,依據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提供之帳號及密碼,即可接收賣方開立之電子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自民國95年12月6日訂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以來,為求整體制度運作之順遂,於96年10月及97年8月兩度修正作業要點內容,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家數及發票筆數均大幅增加。為進一步強化電子發票制度之運作,擴大電子發票之使用,爰再次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相關作業規定之修正,已公告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址:http://www.einvoice.nat.gov.tw),有任何電子發票相關疑問亦可撥打該平台24小時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57-168或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請多加運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