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訂排除課稅規定,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供自住使用並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縱於取得後2年內出售,亦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目前分類: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39)
- Jul 23 Tue 2013 10:06
取得後2年內出售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房地,不適用特銷稅排除課稅範圍,應依規定申報並繳納稅額
- Apr 17 Wed 2013 14:02
所有權人出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2年期間之計算,有特別的規定!
桃園有一對王姓老夫妻,先生在多年前把持有之老房子贈與登記給太太,1年多前再由太太名下贈與登記還給先生,最近因為要搬去和兒子同住,把老房子給賣了,卻聽鄰居說房子登記取得沒滿2年,如果轉手賣了就要被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老先生認為房子本來就是他的,賣的時候也沒賺到錢,跟炒房無關,認為不應該課稅。國稅局提出澄清:是民眾誤會了。
- Apr 11 Thu 2013 12:39
換屋免特銷稅有關戶籍登記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因換屋需求而持有2戶自用住宅並出售原房地,或因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所出售房地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在原房地及新房地之戶籍登記如符合規定條件,且留供自住之房地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 Mar 22 Fri 2013 17:39
所有權人配偶回贈之不動產,持有期間得合併計算
- Feb 21 Thu 2013 13:06
假借他人名義出售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該局表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明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 Dec 14 Fri 2012 17:53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核准之殯葬設施及其坐落土地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稅範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4條第1款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條例實施以來,不但「陽宅」有稅賦問題,連「陰宅」也滋生是否課稅疑義。
- Sep 05 Wed 2012 19:56
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徵免處理原則
- Aug 14 Tue 2012 20:18
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需辦竣戶籍登記方可排除課徵特銷稅
- Jun 27 Wed 2012 20:13
核釋進口高價小客車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實施後運往國外維修後復運進口,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Jun 22 Fri 2012 20:20
所有權人銷售同樓層部分面積曾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該樓層應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第1款規定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1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100537530號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擬銷售其持有2年內○○路○○號○樓之房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該屋,已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出租情形),部分面積曾供作營業使用,應無本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 Jun 22 Fri 2012 20:15
所有權人銷售未成年子女回贈之不動產,以其持有期間決定其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9年1月1日取得A土地,A土地為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如甲君於100年1月1日將A土地贈與未成年子女乙君,乙君於100年7月1日將A土地回贈甲君,倘甲君於101年1月1日訂約出售A土地,因其持有期間為1.5年(原持有1年加回贈至出售期間0.5年),應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倘甲君於101年10月1日出售,因持有期間已逾2年,則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 May 30 Wed 2012 19:57
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辦竣戶籍登記規定說明。
- May 30 Wed 2012 19:54
納稅義務人互以持有兩年內不動產交換,兩人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Jan 17 Tue 2012 21:18
全國首件非自願離職售屋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公告出爐
- Jan 11 Wed 2012 19:13
原所有權人買回有瑕疵之房屋,嗣再出售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疑義
- Jan 09 Mon 2012 19:45
單獨出售大樓停車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Dec 26 Mon 2011 19:29
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不動產時應如何辦理申報
納稅義務人(即不動產原所有權人)銷售上揭不動產時,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其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總機構或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戶籍者,應向該不動產坐落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 Dec 21 Wed 2011 19:19
出售農地予公司,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Dec 02 Fri 2011 19:10
財政部發布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解釋令及公告 (2011/12/2)
- Nov 30 Wed 2011 20:36
夫妻一方將房地贈與他方再回贈後出售如何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持有期間? (2011/11/30)
該局指出,夫妻一方將房地贈與他方完成移轉登記後,他方的持有期間會重新起算,嗣後未滿2年就將該房地出售,且並未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就要課徵特銷稅。不過,財政部於100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規定:「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換言之,夫妻一方將房地贈與他方完成移轉登記後,本來他方的持有期間會重新起算,但是,該他方又將房地回贈予其配偶,則回贈配偶後出售,其持有期間的計算,可以加計原贈與配偶前所持有的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