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公告全國第一件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房地免課稅之情形。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因遭公司資遣,出售於工作地點購買的第2戶房地,日前經財政部公告為因「非自願性離職出售新房地」行為,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就公告內容舉例說明,民眾甲原在臺北市擁有1戶自住房地,嗣於工作公司所在之新竹市購買另1戶新房地,原想落地生根,不料竟遭公司資遣,只得出售該新買之房地(即買新賣新),回到臺北市之舊屋居住。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100年12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0號公告,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嗣因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而出售該購買之房地者,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因此,甲出售於新竹市新買之房屋,縱使持有期間未滿2年,仍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特別提醒,適用本項公告應以因工作因素「於工作地點」購買新房地,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非自願離職致需出售新房地之情事為前提,民眾如有類似之情形,請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認定。
(聯絡人:審查三科金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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