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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共三十條條文,
明定營利事業購買由國內文創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捐贈偏遠地區舉辦文創活動,捐贈文創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
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或所得額10%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
失,享有租稅優惠。而公司投資文創之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亦得減免稅捐。
此外,立法院另以附帶決議通過,營利事業及個人持有文創事業發行之股票達
兩年以上,在限額內可於五年內抵稅,惟並未正式列入條文。
未來政府將致力於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並保障其發展所需之經費,包括於國家
發展基金提撥一定比例投資文創產業;鼓勵文創事業以優惠價格提供原創產品
或服務,其價差由政府補助;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提供文創事業使
用等,該法也首次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並得
發放藝文體驗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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