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17

繼承不動產,於取具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證明書後,得由任何繼承人向房屋、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聲請者,將被按應納登記費額處以罰鍰。
  日前謝姓民眾投書,指因逾限辦理繼承登記,致遭按應納登記費處以罰鍰,而憤憤不平。經進一步了解發現,謝母於95年4月29日死亡,繼承人謝君向國稅局申請經核准延至96年1月29日前申報遺產稅,謝君於屆滿日郵寄申報,國稅局隨即於96年1月31日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並送達繼承人代表。惟謝君操持家務疏於注意,迨至97年1月18日始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因已逾法定期限,被處以應納登記費之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不得超過20倍,土地法第73條定有明文。前開登記費,應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1/1,000繳納,亦為同法第76條第1項所明定;另土地登記規則第50條規定,逾期申請登記之罰鍰,應依土地法之規定計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逾期申請,於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本件謝姓民眾於97年1月18日向地政機關為土地登記之聲請,扣除遺產稅申報期限及不可歸責當事人之期間已逾11個月,其應納登記費依土地申報地價之1/1,000計算為605元,被按應納登記費處以11倍計6,655元罰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繳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應注意土地登記期間,以免逾期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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