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17

  財政部表示:自1月19日起,凡購買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汽缸排氣量在150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並完成登記者,均適用減徵貨物稅之優惠。
  財政部說明:立法院業於本(98)年1月12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增訂第12條之1條文,並經 總統1月17日公布。其中汽缸排氣量在2,000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部分,每輛定額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下同)3萬元,另汽缸排氣量在150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每輛定額減徵貨物稅4千元,實施期間為上開條例公布生效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據財政部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37條規定,上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日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因此,本次減徵汽、機車貨物稅之修正條文將自本(1)月19日起施行。
  最後財政部表示:為彰顯本次定額減徵汽、機車貨物稅以減輕民眾負擔之美意,並為刺激民眾購車意願,增加消費,以提振經濟景氣,本次修正貨物稅條例定額減徵之貨物稅額,請車輛業者應全力配合將減徵之貨物稅額完全反映在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最終售價中,以落實政府照顧民眾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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