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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7
為達成我國會計原則與國際接軌,並提升我國公司於資本市場之資訊透明度,我國配合國際潮流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這項新制度在95 年5 月24 日完成修正商業會計法第64條規定:「商業對業主分配之盈餘,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後,已自97 年1 月1 日起正式上路。對於這項新制,雖有支持聲音,但反對聲浪亦不在少數。
員工分紅配股是我國高科技產業吸引人才之關鍵制度,不但可以激勵員工士氣,更提高公司績效與價值,對臺灣電子業發展貢獻良多。員工分紅以往均按盈餘之分配處理,不過,因員工分紅不論係以現金給付或採發放股票之方式,其所產生之負債,係來自員工提供勞務,而非與業主間之交易,故企業對員工分紅成本之認列,應視為費用,而非盈餘之分配,是為實施本項新制的精神意旨。
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後,除對企業之財務報表產生影響外,如何運用相關配套措施調整薪酬制度,以在股東及員工權益間求取平衡,並達到留住優秀人才之目的,係企業經營者當前之重要課題。
對於員工分紅費用化新制,財政部早於96年9月11日發布解釋,明確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
(一)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餘之 8%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員工分紅金額,若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 2%至10%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指出,公司97年度股東會通過配發96年度(或96年度以前)盈餘之員工分紅仍得列為盈餘之分派,無須以費用入帳。不過,公司自97年度起各期財務報告就必須開始估列應費用化之員工紅利金額,換句話說,公司獎酬員工於97年度(含)以後提供之勞務所配發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皆應認列為費用,故98年度股東會決議分配之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無論係屬97年度或97年度以前之盈餘,皆為酬勞員工於97年度提供之勞務,應予費用化。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注意員工分紅的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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