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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7

(本報訊)高雄市李小姐問:本公司董事之一由法人股東擔任,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其董監事酬勞時,應如何辦理相關扣繳事宜?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法人股東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所取得之董監事酬勞,應作為法人股東之收益。又因法人股東係透過委任自然人執行職務,所取得之酬勞性質上應屬其他所得,如果法人股東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免予扣繳,惟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如果法人股東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額扣取20%之所得稅款。【#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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