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22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之土地生前經徵收完竣,如於死亡後撤銷徵收回復所有權,該土地應免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時,該等土地既經徵收完竣,已非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免列入遺產課稅;至嗣後因土地撤銷徵收,繼承人取得土地收回權,應屬繼承事實發生後,其所繼承之權利義務產生變化,亦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免補徵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該等土地非被繼承人遺產,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之適用,繼承人於辦理土地登記時,無需另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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