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22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有許多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發行會員證,如果擁有會員證就有使用球場打球、相關設施及公司盈餘福利分享等權利。

 

因此,公司發行之高爾夫球會員證即為一種有價值之財產,無論是純粹愛好高爾夫球運動人士或一般投資者購買以後再出售轉讓獲利有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

 

出售人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如買入價格、買入仲介費、過戶費等)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如出售仲介費、廣告費等)後計算出之餘額即為財產交易所得額,依法應課徵出售人個人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另說明,公司如將發行之高爾夫球會員證證券化,亦即表彰會員之權利不發行會員證而改以發行符合公司法規定簽證之股票型態有價證券,讓會員以持有股票來表彰其權利,如果該公司是屬於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則其會員如果出售轉讓其持有之該公司股票,應繳交證券交易稅。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該項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交易有所得時,應於買賣交割日年度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其計算方式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額,而必要費用係指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另申報上述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果是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財產交易有損失時,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財產交易損失證明據以申報損失當年度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如果是出售會員證證券化後之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有損失時,則於95年度以後所發生之有價證券交易損失,亦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有價證券交易損失證明,自損失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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