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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2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該部近日核定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5375比1,以利納稅義務人運用。
  財政部指出,因新臺幣與人民幣均非國際間通行之貨幣,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僅得以美元為計算之中介。故該部依據中央銀行在網站上公布之「我國與十六個主要貿易對手通貨對美元之匯率月資料」中,97年1月至12月新臺幣及人民幣之各月匯率,按簡單平均法計算,新臺幣兌美元之年平均匯率為31.5342,人民幣兌美元之年平均匯率為6.9497,換算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5375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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