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帳損失是營利事業常會發生的損失項目,不但銷貨帳款可能出現呆帳,出售有價證券的款項也可能產生呆帳情形,因證券交易所得目前仍處於停徵狀態,屬於免稅範圍,所以出售有價證券無法收回價款的呆帳損失,應歸屬免稅收入之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投資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之呆帳損失5千餘萬元,經該公司提出說明,此筆呆帳損失係其原持有甲公司股票100萬股、總價款8千餘萬元出售給A君,A君陸續共支付3千餘萬元後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旋不見蹤影,該公司依A君之戶籍地址寄送存證信函,惟該存證信函遭郵局註記「無法送達」退回;


國稅局認為:該5千餘萬元之應收出售有價證券款雖符合呆帳損失的認定要件,不過,因為是來自出售甲公司股票的價款,應轉列為免稅收入的損失,該公司96年度的課稅所得也因此被調增5千餘萬元,需補繳稅款1千2百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期間,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應事先瞭解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35
  彙總編號:990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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