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22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97年12月29日公告98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標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一)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
為零。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
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6%、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20%)
A公司於98年1月12日有3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員工甲、乙、丙退休,退職所得應如何計算:
1.甲君:年資10年,一次領取退休金160萬元,
退職所得=1,600,000-169,000×10年<0,即所得額為0元,扣繳義務人免開立及申報甲君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
2.乙君:年資1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270萬元
退職所得=(2,700,000-169,000×15年)×0.5=82,500元
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之扣繳稅款=82,500×6%=4,950元,且應於99年1月底前開立乙君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所得額82,500元
3.丙君:年資25年,一次領取退休金850萬元
退職所得=(8,500,000-339,000×25)+(339,000-169,000)×25×0.5=2,150,000元
扣繳義務人應代扣之扣繳稅款=2,150,000×6%=129,000元,且應於99年1月底前開立丙君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所得額2,150,000元

為方便扣繳單位及納稅義務人計算應課稅之退職所得,該局業已將「退職所得應稅所得計算軟體」置於該局網站內之為民服務\稅務試算\退職所得應稅所得計算軟體項下(網址http://www.ntx.gov.tw),請自行下載運用。

另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個人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退職所得合計,就其領取總額超過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減除之金額部分,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以其半數作為遺族當年度之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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