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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經教育部認屬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又其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報名費,尚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

 

有關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經教育主管機關將體育團體列為「其他教育文化機構」範疇,並將其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列為「教育勞務」範疇。故有關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依前開規定,應免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96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令及98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令,明釋考試報名費非屬營業稅課稅範疇,乃考量考試報名費係為使應考人取得參加考試資格,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尚有不同。而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報名費,係為使參賽者取得競賽資格,與上開意旨相同,尚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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