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營業人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誤將金額誤登為零,如於對獎前報備更正該筆銷貨發票之銷售額,該筆發票是否仍為有效發票﹖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開立錯誤未收回更正,將導致發票存根聯與收執聯金額不符,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不適用給獎之規定。

 

另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故該筆發票非有效發票,不適用給獎之規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前揭情形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辦理,以免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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