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22

(桃園訊)鄭先生來電詢問,個人於97年度房屋被法院拍賣,今(98)年應如何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被法院拍賣,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房屋原為出價取得者,以拍賣之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房屋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拍賣之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能提示拍賣之價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核實認定;如取得成本較拍賣價格高致有損失者,亦應提示證明文件供核。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該局呼籲,今(98)年5月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能提示拍賣之價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的納稅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送達稽徵機關,以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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