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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稅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後,如發現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向國稅局申請更正;如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對於核定內容、或適用法令認有違誤或不當時,應依規定格式,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核定通知書送達30日內或補稅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限於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始能申請更正。

至於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則限於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如係對核定內容或法令依據有異議時,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依規定格式,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規定之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在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接到補稅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如有疑義時,應儘速向國稅局查詢,以保障自身之權益,並減少徵納雙方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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