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2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規定,公司以其未分配盈餘增資供特定用途使用者,其股東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免計入該股東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但此類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面額部分應作為其所屬年度之營利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特別以實例說明,黃君91年8月31日死亡,其配偶李君於辦理9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其本人及黃君利息、租賃及緩課股票部分營利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綜合所得總額1仟萬餘元,補徵應納稅額3百萬餘元。李君不服,主張該股票已核定為遺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應免繳納所得稅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取得增資緩課股票於當年度轉讓時,原則上應就面額部分作為轉讓價格申報所得。我國稅制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之規定,股東取得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配發記名股票時,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惟於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時,股東之營利所得實質上已實現,即應計入當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以免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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