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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3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自98年1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扣繳率由原先20%調降為6%。


  該局指出,為顧及廣大低收入外籍勞工受薪階級之租稅負擔及量能課稅之公平稽徵原則,財政部已於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條文,明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除外)薪資所得採差別扣繳稅率,並以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即25,920元(目前基本工資為17,280元×1.5=25,920元),作為適用差別稅率之標準薪資,全月薪資給付總額不高於該標準者,按6%扣繳;至全月薪資給付總額高於該標準者,則全數按20%扣繳。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因修正條文明定自98年1月1日起適用,故扣繳單位發放薪資之給付日在98年1月1日以後者,請依上開修正規定辦理扣繳,如有按20%扣繳率溢扣繳稅款者,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退稅或留抵同年度應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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