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22

  財政部表示,本(22)日報載連動債投資人取自銀行給付和解金係屬其他所得乙節,顯屬誤解,特予澄清。


  財政部指出,鑑於銀行公會尚未確認符合9大態樣之雷曼連動債客訴案件可能進行和解之各項處理模式,且對於非屬9大態樣之雷曼連動債客訴案件或非屬雷曼連動債之案件是否和解,尚未有一致性之處理意見,財政部尚無法針對上述9大處理模式逐一釐清其課稅規定。

 

目前大多數銀行係以賠償投資人投資本金或賠償投資損失方式進行和解,財政部謹就上開和解方式之現行課稅規定說明如下:


一、投資人與銀行雙方達成和解,其所獲之和解金,倘係屬投資本金之收回,並非投資收益,尚無所得,不發生課稅問題。


二、銀行給付之和解金如屬填補投資人所受損失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亦可免納所得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