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如有營業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停車位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其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辦理,若成本、費用等支出,同時與大樓(廈)本身必要之管理、修繕及銷售勞務有關者,應依其實際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且不重複列報之方式處理,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與銷售勞務有關之必要且合理的成本,由國稅局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


該局指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利收入者,免辦理結算申報,惟有銷售勞務行為產生之營業收入時,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而非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之結算申報書」
(聯絡人:審查一科江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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