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公司於研究新產品或新技術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所支出之測試費用,得核實認定適用投資抵減,至於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則不得適用。

 

又公司委託他人進行本項測驗時,其受託單位應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7款、第8款或第9款規定之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才能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於查核96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列報研究發展支出,其中約600萬元係委外測試費用,公司說明該委外測試費係研究新產品階段中為符合國外相關單位之認證要求所支出之測試費,與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有明確區分,應可適用投資抵減。經查該公司委託測試之單位係國外認證單位授權在台認證之公司,非屬國內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亦非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之支出,無投資抵減之適用,剔除可抵減稅額約300萬元。


  該局再一次提醒,公司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有委外測試認證費用時,除應明確區分研究階段與銷售階段外,尚須注意受託測試單位是否符合規定,以免遭國稅局否准並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歐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14
  彙總編號:990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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