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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對很多公司來講,不管去年獲利是否豐收,總會於年終發放獎金及獎品,來犒賞員工,這些獎賞均屬非固定薪資,應按給付金額扣繳6﹪,惟如合併當月份薪資發放時,則可按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辦理扣繳。但給付之對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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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強調,年終獎賞如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則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用扣繳稅款,但職工福利委員會仍應於次年元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給付是由員工薪資提撥科目項下開支者,則屬員工領回先前提撥之薪資,該筆薪資前已歸課綜合所得稅,就不再視為員工所得,免再填報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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