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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6
財政部近日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修正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酌財政部97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號令規定,於第2條明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得按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俾簡化扣繳作業。
二、為減輕所有低收入外籍勞工受薪階級之租稅負擔,並兼顧課稅公平與稽徵作業簡便原則,於第3條規定自中華民國本(98)年1月1日起,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
財政部表示,本次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係自本年1月1日起適用,又目前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為17,280元,外籍勞工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25,920元(17,280×1.5)以下者,自本年度起改按6%扣繳;至全月薪資給付總額高於25,920元者,其全數金額仍應按20%扣繳。
因此,扣繳義務人於本年1月1日至本次該標準修正發布日前給付符合該規定之薪資所得已先按修正前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者,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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