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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軍公教人員退休時將領取適用優惠利率之退休金存放於臺灣銀行儲蓄部,所領取之孳息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其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利息所得之定義,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均屬之。軍公教退休人員之退休金優惠存款所產生之孳息屬利息所得,依規定免予扣繳,由扣繳義務人將給付所得資料列單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將免扣繳憑單填發予軍公教退休人員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該項利息所得可適用同法第17條有關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全戶利息所得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軍公教退休人員之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雖依規定免予扣繳,但非屬免稅所得,應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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