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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5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貳、人才培訓支出第一點第四款規定:代訓機構如位於國外,則該機構係屬符合當地相關法令規定,得從事人才培訓或技能技藝等訓練之學校、研究機構或事業機構。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於查核轄內某家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人才培訓支出約1800餘萬 元,因金額頗鉅遂進一步深入查核,發現其中1300餘萬元係該公司技術觀摩及服務訓練等差旅費之相關支出,因該公司之國外關 係企業非屬人才培訓或技能技藝訓練學校、研究機構或事業機 構,因此該部分人才培訓支出否准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呼籲,因人才係公司重要資產,目前正值國際景氣持續衰退,國內營利事業受創嚴重,企業急待轉型、體質再造階段,營利事業對於人才培訓支出應依規定列報,俾維護企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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