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15

國內股市因受全球景氣低迷及金融風暴波及,股價振盪,持續向下修正,各家公司也想盡各種方式來維護自家公司的股價,常見由公司買回庫藏股方式來防止股票持續下跌,其實,公司買回庫藏股除了有穩定股價效果外,庫藏股還可替代員工分紅,作為另外一種酬勞員工之用途。


  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對員工之各項獎酬,包括員工分紅、發行員工認股權證、員工認購現金增資新股以及轉讓庫藏股給員工等等,均可列報為公司之薪資費用,就是通稱的「員工分紅獎酬費用化」。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當公司採用轉讓庫藏股方式獎酬員工,如果有折價轉讓時,折價部分要列報為公司的其他收入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7年8月發布的解釋,公司購回庫藏股轉讓予公司員工者,可認列為薪資費用;不過,公司如以低於實際買回庫藏股之平均價格轉讓給員工者,應以每股折價(即員工認購價與公司買回價之差價)乘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計算之折價總額,列為公司之其他收入課稅。


  至於公司應將折價總額列在那個年度的其他收入課稅?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如無規定既得期間(亦即公司沒有要求員工必須工作幾年,才具有認購資格),折價總額應列在「認列薪資費用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反之,公司如有規定既得期間(亦即公司要求員工必須工作滿幾年,才具有認購資格),折價總額應列在「既得期間屆滿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7年間以9,600萬元之價格買回庫藏股800萬股,平均每股買回價格為12元,98年5月間董事會決議將上述買回之庫藏股以每股10元轉讓予員工,後來經員工認購共計500萬股,則折價總金額為1,000萬元【(12-10)×500萬股】,如該庫藏股認購無既得期間,甲公司應將折價總額1,000萬元列為98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反之,如該庫藏股認購有既得期間,假設既得期間屆滿日為99年12月1日,則該筆折價總額,應列為甲公司99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最後提醒公司注意庫藏股交易折價列為其他收入之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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