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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5
民眾往往為了避稅,刻意將自有資金移轉至子女或親友等帳戶,以規避適用較高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南區國稅局提醒,此舉有可能涉及贈與或分散利息所得,民眾在進行規劃前宜三思。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案例,
甲君僅20餘歲,但96年間卻有鉅額外匯定存,且自95年起利息所得突然增加數十萬元。經該局調閱相關結匯水單資料,追查發現資金來源為其父乙君;乙君坦承因其所得較高,故自95年起陸續將資金匯入甲君帳戶,從事外幣定存,藉以規避適用較高綜合所得稅稅率,並表示為避免遭認定涉及贈與,早已將本金及孳息全數轉回。
該局檢視甲君帳戶,存款確於查核日前轉回乙君帳戶,雖未涉及贈與,惟依法仍需將甲君帳戶利息所得併回乙君當年度所得總額,重行核定應納稅額,扣除甲君溢繳稅額後,就其差額發單補徵,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加處罰鍰。
該局強調,民眾為減少所得稅負,規劃移轉資金,致遭補課贈與稅及處罰;縱經查明非屬贈與行為,亦有可能涉及分散利息所得,而遭補稅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之刑責,請民眾務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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