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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4

(桃園訊)老張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採每年存入195萬元之6年期零存整付定期存款,於到期後其子女可領回1,200萬元,究應以期滿之可領回金額於期初1次申報繳納贈與稅?抑應以分年存入之金額分年 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及同法第24條第1項「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規定,贈與人將財產贈與他人,有關贈與財產總值之認定,自應以贈與行為發生之年度為準,而不能以受贈人取得財產之年度為準。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贈與時點,應以每年存入時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以每年存入之金額為贈與金額,依前揭規定申報贈與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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