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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將收買股份轉讓予員工,該股票交付日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有關實物所得規定,參照財政部93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93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711號令,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計入交付股票年度員工綜合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所稱「時價」,如係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如係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舉例說明:上市股票A公司於市場上買回公司股票,並於97年8月1日以每股15元各轉讓5,000股予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乙(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員工,8月1日當日A公司股價25元,則A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及第92條規定列單申報甲、乙員工之免扣繳憑單各為50,000元【(25-15)*5,000】,俾供甲員工(居住者)將此筆其他所得5萬元併入9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乙員工(非居住者)於離境前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9條規定,按所得額(5萬元)20%扣繳率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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