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14
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第3項規定一次發給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退職所得規定核課所得稅;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前揭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為準。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計算之結清退休金,全額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在未符合請領條件前,依法不得領回,尚無課稅問題。嗣依第24條規定領取時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規定核課所得稅。
勞工保險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發給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第2款規定核課所得稅;至於一次領取之退休金,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前揭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之工作年資為準。
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自94年7月1日起,勞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不必計入勞工領取薪資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指出,勞工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的退休金,既免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課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填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在每月薪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的金額,亦無須列入「給付總額」申報。但是,如果勞工每月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超過薪資6%範圍,其超過部分並無免計入薪資所得總額課稅規定,扣繳義務人仍應將該超過部分列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
又依97年1月2日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條文規定,勞工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如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可免計入退職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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