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15

消費券是最近的熱門話題,不但民眾關心如何以最划算的方式使用消費券,商家也摩拳擦掌想盡各種招式來吸引民眾上門使用消費券,各界均寄望消費券對振興經濟能有所助益。不過同樣屬於「消費」問題,消費合作社卻必須特別注意消費對象只能限於社員,否則將喪失享受免稅資格。


  消費合作社的所得要不要課稅?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的規定,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之盈餘,免納所得稅。換句話說,消費合作社的經營對象只有社員時,就可享受免納所得稅的待遇。


  不過,常見有些消費合作社為增加盈餘,而於各地廣設銷售據點,銷售對象除社員外,亦包含非社員,類此部分對社員營業、部分對非社員營業之消費合作社盈餘,究應仍可全部免稅?或全部課稅?還是社員部分盈餘免稅,而非社員部分盈餘課稅呢?


  南區國稅局日前就發現一件類似爭議案件,南部○○地區機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480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結果,其中來自銷售非社員的所得額為300餘萬元,其餘180餘萬元所得則來自銷售社員部分,該員工消費合作社究應如何核稅?引發爭議。

 
  該局後來將上述爭議報請財政部核示,財政部在去(97年12月間做出解釋,明確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4款之規定,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之盈餘,始得免納所得稅,消費合作社如有部分對外營業,已不符合前開規定「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免稅要件,即應按其當年度全部所得予以課稅。上述○○地區機關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因此需補繳稅款120餘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消費合作社務要注意消費對象,以免影響免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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