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夫或妻各有所得者,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若因夫妻確已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可據實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居」字樣,申請分別開單,惟其發單補徵所適用之稅率級距係以夫妻雙方合併之所得淨額計算。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94年度與配偶已分居,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其本人全年所得所適用之稅率級距13%計算應納稅額繳納,並出具切結書申請與配偶分別開單,經該局依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規定,以甲君及其配偶95年度之各類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依適用稅率,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再以全部應納稅額按渠等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發單補徵。


該局說明,夫妻雖分居,其婚姻關係仍存續,納稅義務人應與配偶合併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至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意旨,係依夫妻雙方之各類所得總額比率計算分別發單之方式,並未偏離我國綜合所得稅係以申報戶為納稅計算單位,故夫或妻不論個別所得高或低,其所適用之稅率級距仍應以合併後之所得淨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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