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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4

(桃園訊) 桃園市郭小姐來電詢問,她持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調解書可否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

北區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有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因屬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之一,如依該調解書所載,其調解內容於當事人間成立,為調解效力所及,自得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等資料

因此,債權人只要檢附申請書、國民身分證正、影本、印章(或簽名)及前述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正、影本,至各國稅局或所轄各稽徵所,即可據以申請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等資料。

至若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或簽名)。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應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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