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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4條第1款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條例實施以來,不但「陽宅」有稅賦問題,連「陰宅」也滋生是否課稅疑義。
(聯絡人:審查三科鍾佑陽;聯絡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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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4條第1款之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該條例實施以來,不但「陽宅」有稅賦問題,連「陰宅」也滋生是否課稅疑義。
(聯絡人:審查三科鍾佑陽;聯絡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