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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今(14)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4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6條附表4、附表5等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4條文
規定自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購買並完成登記之油氣(LPG)雙燃料車,該汽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以下同)25,000元。
規定自本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購買並完成登記之油氣(LPG)雙燃料車,該汽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以下同)25,000元。
二、使用牌照稅法部分
(一)修正第5條
增訂使用其他動力者應按其動力劃分等級課稅,並授權地方政府自本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
(二)增訂第6條附表4、附表5
增訂依馬達馬力劃分課稅等級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及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油氣(LPG)雙燃料車推廣計畫」之實施,該部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4修正草案,給予新購油氣(LPG)雙燃料車每輛定額減徵貨物稅25,000元,減徵期限為5年;另配合行政院「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之實施,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增訂授權地方政府自該條文生效日起3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增訂同法第6條附表4、附表5,明定電動車按馬達馬力課稅之標準等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依據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貨物稅條例及使用牌照稅法修正案,於免徵該等車輛租稅期間,將有助於提高民眾換購相關低碳車輛之意願,並可鼓勵汽車產業投入研發相關車種,帶動關聯產業發展及勞動力需求,同時達成產業發展、節能減碳及環境永續等多重目標。
新聞稿聯絡人:
貨 物 稅:陳科長進雄 聯絡電話:02-23228139
使用牌照稅:楊科長清雲 聯絡電話:02-2322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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