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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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100年6月1日施行,接到許多民眾詢問有關自住房地及停車位持有期間在2年內移轉之課稅問題,因此特別就相關法令規定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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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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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生來電詢問,近期想要出售原贈與太太,嗣後太太又回贈之不動產,不知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若要課稅持有期間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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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民眾詢問以持有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1年之都市土地,應否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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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農地,移轉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於銷售時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提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可免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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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條例)已於100年6月1日實施,房屋及土地均為該條例所稱之特種貨物之一,凡出售(簽訂銷售契約)訂約日在6月1日(含)以後,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依法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情形外,均應依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至該條例所稱「持有期間」,依同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係指自該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而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1年以內稅率為15﹪;超過1年至2年以內者,稅率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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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房屋所有權人詢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之非自願性離職及非自願性因素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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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原擁有一戶自住房地,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再行購買另一戶房地,後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舊房地仍作為自住房地者,倘該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係屬財政部已公告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範圍者,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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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日發布令釋: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據內政部100年7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916號函以自辦市地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以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分配更新後房地方式雷同,如出資者之出資及以土地折價抵付之受償方式業於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會章程中載明,其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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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興建房屋出售,無論以非自用住宅用地建屋出售或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因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所稱特種貨物,自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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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100年6月1日施行,近來接到許多民眾詢問有關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兩年內移轉之課稅問題,因此特別就相關法令規定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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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於本(100)年5月4日經 總統公布,行政院核定自本年6月1日施行。配合該條例施行所訂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於昨(24)日核定自100年6月1日施行。
  財政部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分總則、廠商登記、帳簿憑證及稽徵、免稅及退稅、附則等5章,共33條條文,其重點為明定特種貨物之內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用詞解釋、產製廠商登記之相關規定、免(退)稅之程序及施行日期等(條文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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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昨(19)日奉行政院核定自100年6月1日施行,該條例主要係將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可供建築之都市土地及符合一定金額之高價貨物及勞務,如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家具及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與入會費納入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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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今(4)日經 總統公布。該條例分總則、稅率及稅基、稅額計算、稽徵、罰則及附則等6章,共26條條文,其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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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業經立法院於本日(100年4月15日)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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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為健全房市及強化租稅公平,送請立法院審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今日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大致上皆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該條例草案分總則、稅率及稅基、稅額計算、稽徵、罰則及附則等6章,共有26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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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近期部分地區房價不合理飆漲,短期買賣過熱,非不動產市場之正常現象,且為民怨之首。為健全房屋市場及衡平社會負面感受,並維護租稅公平,該部爰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其中對於不動產部分係對持有2年內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課稅,並將合理、常態與非自願性移轉排除課稅,旨在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促使房地產回歸合理正常之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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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11/03/11 09:45 記者黃國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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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更新日期:2010/12/10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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