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39)
- Oct 25 Tue 2011 19:03
出售自住房地及停車位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說明。 (2011/10/25)
- Oct 25 Tue 2011 19:00
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辦竣戶籍登記規定說明。 (2011/10/25)
- Oct 21 Fri 2011 19:12
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如何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 (2011/10/21)
- Oct 19 Wed 2011 20:49
納稅義務人互以持有兩年內不動產交換,兩人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1/10/19)
- Oct 05 Wed 2011 19:57
農地移轉免徵奢侈稅相關規定 (2011/10/5)
- Sep 22 Thu 2011 19:06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於100年6月1日實施,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關課稅規定 (2011/9/22)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了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規定之情形外,均應依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稅條例第2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至該條例所稱「持有期間」,依同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係指自該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該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而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1年以內稅率為15﹪;超過1年至2年以內者,稅率為10﹪。
- Sep 06 Tue 2011 20:4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之非自願性離職及非自願性因素之認定 (2011/9/6)
- Aug 03 Wed 2011 19:52
不動產所有權人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認 (2011/8/3)
依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 Jul 29 Fri 2011 20:22
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後第一次移轉排除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規定 (2011/7/29)
財政部今日發布令釋:出資者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據內政部100年7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916號函以自辦市地重劃開發費用由特定出資者支應,並以承受抵費地方式回收,性質與都市更新由實施者提供資金分配更新後房地方式雷同,如出資者之出資及以土地折價抵付之受償方式業於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會章程中載明,其取得抵費地後之第一次移轉准予比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1款規定辦理。
- Jul 28 Thu 2011 19:41
個人興建房屋出售 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2011/7/28)
- Jun 01 Wed 2011 19:30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對於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兩年內移轉規定說明。 (2011/6/1)
- May 25 Wed 2011 19:13
行政院核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並自100年6月1日施行 (2011/5/25)
財政部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分總則、廠商登記、帳簿憑證及稽徵、免稅及退稅、附則等5章,共33條條文,其重點為明定特種貨物之內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用詞解釋、產製廠商登記之相關規定、免(退)稅之程序及施行日期等(條文詳附件)。
- May 20 Fri 2011 19:33
行政院核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 (2011/5/20)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昨(19)日奉行政院核定自100年6月1日施行,該條例主要係將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可供建築之都市土地及符合一定金額之高價貨物及勞務,如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家具及保育類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與入會費納入課稅範圍。
- May 04 Wed 2011 19:0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經總統公布 (2011/5/4)
- Apr 15 Fri 2011 20:21
立法院三讀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2011/4/15)
- Apr 06 Wed 2011 20:49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 (2011/4/6)
行政院為健全房市及強化租稅公平,送請立法院審議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今日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大致上皆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
該條例草案分總則、稅率及稅基、稅額計算、稽徵、罰則及附則等6章,共有26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 Mar 28 Mon 2011 19:27
「特種貨務及勞務稅條例」不會影響南部正常房市交易 (2011/3/28)
- Mar 11 Fri 2011 19:35
政院通過/奢侈稅來硬的 申報不實罰3倍
- Dec 11 Sat 2010 01:03
1年內頻繁買賣房屋 將課特別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