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農地,移轉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於銷售時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提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可免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農地移轉,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經國稅稽徵機關函詢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始可排除課稅


該分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農地在持有2年內移轉,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而未申請不課徵徵土地增值稅者,請儘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上開農業使用證明書,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可上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www.einvoice.nat.gov.tw


(提供單位:第三課李如芝,電話:037-320063轉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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