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興建房屋出售,無論以非自用住宅用地建屋出售或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因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條例所稱特種貨物,自不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6月1日施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關銷售不動產部分,係針對所有權人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且持有期間二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課徵。

 

且為符立法精神,並將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及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等11項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之房地予以排除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建屋出售,原則上皆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此時其銷售房屋,係屬營業人銷售行為,符合條例所稱「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因此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若個人係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依規定,不用辦理營業登記,僅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因其行為係屬「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銷售」,亦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建屋出售者,應以正確的方式報繳稅捐,以維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10007-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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