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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有一對王姓老夫妻,先生在多年前把持有之老房子贈與登記給太太,1年多前再由太太名下贈與登記還給先生,最近因為要搬去和兒子同住,把老房子給賣了,卻聽鄰居說房子登記取得沒滿2年,如果轉手賣了就要被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老先生認為房子本來就是他的,賣的時候也沒賺到錢,跟炒房無關,認為不應該課稅。國稅局提出澄清:是民眾誤會了。
以王先生的案例來說,這個老房子是王先生在民國71年買賣取得、婚後於民國85年間送給太太的,1年多前因為太太要申請補助的關係,才把房子再過還給王先生,所以在計算王先生這個老房子的持有期間時,會將他在民國71年買進到85年贈與配偶的這一段期間,一起加進來合併計算,持有期間已經超過15餘年了,所以王先生現在出售該房屋時,並不會有課徵特銷稅的問題。
該局提醒,前述持有期間,指不動產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且須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日前(含當日)依規定辦竣戶籍登記,始符合該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是新的法令,民眾如果在法令的適用上有疑義時,歡迎至各地區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李秋萍
聯絡電話:03-3396789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3-3396789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轉 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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