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常詢問有關銷售因繼承、受遺贈、贈與取得之不動產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所有權人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再出售該不動產,應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該局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5條第6款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不動產,非屬本條例課稅範圍。另贈與係贈與行為非銷售行為,依規定應申報贈與稅;銷售因贈與而取得之不動產,係屬買賣行為,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夫妻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課徵贈與稅,倘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舉例說明,甲君持有A屋已40年,9915日將A屋贈與其配偶,10015日配偶回贈A屋給甲君,甲君於10075日出售該屋,則甲君對A 持有期間為406個月,已超過2年,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未申報或短漏報,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及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林杏林


聯絡電話:03-3396789   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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