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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曆年制者)將從10251日起至531日止,除提醒營利事業如期辦理申報外,國稅局特就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中經修訂過之內容,提出說明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整併原有部


分頁次資料:考量基本資料、記帳及辦理申報情形須於原申報書之資料聯、封面、委託代辦申報情形申報表暨委任書重複填報,爰將基本資料整併至封面、委託記帳及委託代辦申報情形整併至營利事業帳簿處理及辦理申報情形暨委任書,並刪除資料聯頁;另刪除申報書各頁次下方基本資料及蓋章欄位,改於封面頁加註「本封面簽章效力及於本申報書全部頁次」,以簡化填表程序。
二、刪除申報書各頁次重複填報之欄位:營利事業之基本資料欄位(如「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於多頁重複填報,予以刪除。

三、刪除部分已填報或非查核必要欄位資料:如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之「暫繳申報情形」欄項、第5頁「捐贈費用明細表」、第9頁「製造費用或薪資費用-屬於『股份基礎給付部分』明細表四」及第12頁股份、股票及出資額轉讓通報表之「地址」欄位等已填報或非查核必要欄位資料。另將原申報書第3頁背面、第5頁、第6頁等各項成本分析表報格式、第17頁「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項次明細表」等頁刪除,改為於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提供營利事業下載使用。
四、於部分頁次增訂可免填寫之勾選欄位,以簡化申報:於結算申報書第8頁「關係人負債及業主權益明細表」及第17頁「10112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表」分別增訂免填報勾選欄位,由營利事業確認屬免申報者即可免填。




五、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從99年度起調降為17%,於申報書第15頁,修正所得稅法第66條之6可扣抵稅額比率上限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9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公式,營利事業分配屬於87年度至98年度已加徵10%未分配盈餘,其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其屬未加徵及已加徵10%未分配盈餘之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分別為20.48%33.87%;又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六、依財政部101315日台財稅字第1000045437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向國內非關係人之金融機構借入而由關係人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之借款,符合該令釋第1點規定者,免依「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之規定納入關係人之負債,並免計算不得列為利息費用或損失之利息支出,惟仍應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爰配合於申報書第8頁第二部分關係人負債明細表增列適當揭露欄位。


另為推動體育運動之發展,營利事業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所為之捐贈,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其相關作業細節應依財政部101523日台財稅字第10100087691號函訂定之「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辦理。【#13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佳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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