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產贈與稅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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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時有繼承人來電詢問,被繼承人生前於銀行租有保管箱,於往生後因未向國稅局申請會同點驗,金融機構未准開啟該保管箱,致無法得知保管箱內置放何物,不知要如何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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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來電詢問,他想要將其名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弟弟,是否跟贈與農地一樣,不用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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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來電詢問,死亡者有2位繼承人,該繼承人欲將繼承權拋棄,可否由其5名子女繼承,而增列繼承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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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的應納稅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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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後,子女旋即售於第三人,並將所取得售地款向贈與人購買建地,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其實質與直接贈與建地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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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時代變遷,近年來兩性婚姻關係變動較以往為多,離婚雙方於處理感情問題後,對於彼此財產之給付仍應留心是否涉及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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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依法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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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所繼承之土地及股票抵繳遺產稅,並就不足抵繳之差額繳納現金,嗣後如發生應退稅額情事時,應就抵繳當時因現金不足而抵繳之實物,先予退還。惟如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現金,非因繼承而來,仍應就該部分現金優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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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陳先生來電詢問,繼承3筆農地為何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陳先生案例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土地法第40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土地係以「宗」為最小計算單位,「宗」即一般所稱「筆」,遺產土地之核算亦以宗地(筆)為單位,舉凡核課、徵免均按宗為認定標準,「宗地」係土地最小之計算單位外,同時亦為管理之行政手段所必須,是農地之核准免稅,係以宗為單位,依每宗為徵免之標準,因此,不論宗地全部或一部,未經營農業生產,該宗土地即不合獎勵農地農用免徵遺產稅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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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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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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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被繼承人生前之經濟事務皆由其本人自行處理,死亡前又未及交代相關財務狀況,繼承人實無從知悉其財產及所得狀況,應如何辦理遺產稅及所得稅之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繼承人可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向稽徵機關(可跨轄區)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藉由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中營利所得及利息所得之來源,了解被繼承人有那些不動產,投資情形,或哪些金融機構可能還有被繼承人存款,再依此線索,向相關單位查詢至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財產況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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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堵富人藉低價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高額遺贈稅款之投機現象,避免形成稅制不公,所以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條文,於今(99)年1月13日公布,並自99年1月15日生效以後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開始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只能「比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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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其生存配偶如拋棄繼承,仍得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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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列報於綜合所得稅及遺產稅均有規定,惟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本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何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准予扣除,但其以繼承人身分申報遺產稅時卻遭否准扣除,該二稅目申報該項扣除額之適用對象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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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若不清楚被繼承人之財產情形,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作參考,但該財產歸戶資料並不代表被繼承人所有遺產,繼承人仍應自行核對後申報。

該局指出,稽徵機關所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會因轉檔、歸戶、釐正時間落差等因素以致不完整而有誤差,納稅人在使用時除要仔細核對外,還須注意被繼承人是否另遺有銀行保管箱內之珠寶、現金、不記名股票等動產,因該部分財產並不會列示在財產歸戶清單上,如繼承人未申報,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漏報情事,繼承人不能以財產清單未列明而作為漏報免罰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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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將自己所有之土地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應予課徵贈與稅,但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係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則可免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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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適逢結婚旺季,許多新人趕在農曆年前完成終身大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財物,其價值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下時,不計入贈與總額,有節稅需求的父母不要忘了。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又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於100萬元內,免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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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桃園某電子公司吳先生電話詢問,公司將財產贈與他人,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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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無償取得之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而所稱房屋時價,依財政部解釋,應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基準。

  該局進一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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