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產贈與稅 (136)
- Nov 18 Thu 2010 22:45
開啟被繼承人所遺保管箱,應事先通知國稅局會同點驗、登記 (2010/11/18)
- Nov 17 Wed 2010 21:13
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兄弟姊妹須課贈與稅喔! (2010/11/17)
- Nov 11 Thu 2010 22:10
隔代繼承其親屬扣除額,仍以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2010/11/11)
- Nov 03 Wed 2010 22:36
死亡後領取老人津貼或老農津貼記得併入遺產申報 (2010/11/3)
- Nov 03 Wed 2010 22:33
假藉免稅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2010/11/3)
- Oct 25 Mon 2010 22:28
依離婚協議給與他方財產,免贈與稅 (2010/10/22)
- Oct 10 Sun 2010 12:44
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補稅並處罰 (2010/10/8)
- Aug 19 Thu 2010 23:21
遺產稅以實物抵繳者,如有應退稅額,應就抵繳之實物先予退還 (2010/8/19)
- Jul 06 Tue 2010 23:07
遺產土地農地農用免徵遺產稅係以「宗」為最小計算單位 (2010/7/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陳先生案例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土地法第40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土地係以「宗」為最小計算單位,「宗」即一般所稱「筆」,遺產土地之核算亦以宗地(筆)為單位,舉凡核課、徵免均按宗為認定標準,「宗地」係土地最小之計算單位外,同時亦為管理之行政手段所必須,是農地之核准免稅,係以宗為單位,依每宗為徵免之標準,因此,不論宗地全部或一部,未經營農業生產,該宗土地即不合獎勵農地農用免徵遺產稅之宗旨。
- Jun 09 Wed 2010 21:36
贈與不動產時,土地增值稅、契稅改由受贈人繳納,可節省贈與稅哦!
- Apr 07 Wed 2010 23:37
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而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時,扣除額仍是以各第一順位繼承人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 Mar 19 Fri 2010 22:58
繼承人應如何查調被繼承人財產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繼承人可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向稽徵機關(可跨轄區)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藉由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中營利所得及利息所得之來源,了解被繼承人有那些不動產,投資情形,或哪些金融機構可能還有被繼承人存款,再依此線索,向相關單位查詢至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財產況狀。
- Mar 19 Fri 2010 22:56
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贈與稅,現改為按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例計算抵繳稅額
- Mar 09 Tue 2010 23:20
被繼承人死亡,其生存配偶如拋棄繼承,仍得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Mar 03 Wed 2010 00:31
綜所稅及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適用對象有何不同
- Feb 25 Thu 2010 22:44
繼承人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僅供參考,仍應自行核對後申報
該局指出,稽徵機關所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會因轉檔、歸戶、釐正時間落差等因素以致不完整而有誤差,納稅人在使用時除要仔細核對外,還須注意被繼承人是否另遺有銀行保管箱內之珠寶、現金、不記名股票等動產,因該部分財產並不會列示在財產歸戶清單上,如繼承人未申報,一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漏報情事,繼承人不能以財產清單未列明而作為漏報免罰之理由。
- Jan 30 Sat 2010 00:20
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贈與應檢附之文件
- Jan 30 Sat 2010 00:13
子女婚嫁贈與財物,若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又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於100萬元內,免課贈與稅。
- Jan 30 Sat 2010 00:07
公司或機關團體將財產贈與他人,須申報贈與稅嗎?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 Jan 30 Sat 2010 00:04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無償取得之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取得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減除成本
該局進一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