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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被繼承人生前之經濟事務皆由其本人自行處理,死亡前又未及交代相關財務狀況,繼承人實無從知悉其財產及所得狀況,應如何辦理遺產稅及所得稅之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繼承人可提供身分證明文件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向稽徵機關(可跨轄區)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藉由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中營利所得及利息所得之來源,了解被繼承人有那些不動產,投資情形,或哪些金融機構可能還有被繼承人存款,再依此線索,向相關單位查詢至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財產況狀。
該局另呼籲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提供上述之資料僅供參考,相關資料因登打轉檔、釐正時間落差等因素或有誤差,為避免錯誤,納稅義務人在運用時仍需仔細核對,並向相關單位查明事實情況,如發現有衍生出來應併計之遺產或所得資料,務必申報遺產稅及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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