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堵富人藉低價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高額遺贈稅款之投機現象,避免形成稅制不公,所以財政部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條文,於今(99)年1月13日公布,並自99年1月15日生效以後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開始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只能「比例」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原本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全額抵繳」稅款,修改為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

計算公式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 ÷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為了兼顧「原始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主權益,繼承或受贈取得之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則不受影響,仍可全額抵繳,以充分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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