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1年贈與稅免稅額,財政部已經於100年11月24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4533600號公告在案。本(101)年度與上(100)年度相同,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至於稅率為單一稅率10%。


該局說明,自98年1月23日以後,贈與稅免稅額調整為220萬元,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1月1日贈與子女存款200萬元、101年2月1日又贈與子女存款200萬元,甲君應於101年2月1日之次日(即2月2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贈與稅額計算如下:(200萬元+2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贈與淨額180萬元,再乘以10%,應納贈與稅為18萬元。
該局再進一步說明,98年1月23日以後所適用之申報書,已建置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


),欲辦理贈與稅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進入該局網站後,依次點選贈與稅→報稅專區→下載申報書,照申報書欄位所載填寫即可。
(聯絡人:審查二科康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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