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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臺灣社會,有資力的父母大都從孩子很小的時候,就開始替他們做節稅及理財規劃。例如,運用每年每人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贈與小孩現金、股票或房地產等,如果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還會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應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如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因此,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以歷年贈與未成年子女之資金為子女置產,如能提示確實是以子女歷年受贈款項購買者,即可免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此外,該局也提醒納稅人,父母如欲主張子女置產之資金來源係受贈取得,除應提供受贈資金之事實外,並應就其受贈資金之實際運用流程提供完整資料,否則,即使持有歷年贈與稅款繳清證明或核定免稅證明,仍有可能被課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陳富英 06-2228041
  彙總編號:1010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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